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2 題
特別法制定後普通法已有新修正,特別法之效力為何?
- A 該特別法雖無明令廢止,但仍應認為失效
- B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該特別法規定仍繼續有效
- C 該特別法必須由立法院宣告失效
- D 該特別法必須由大法官宣告失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針對「特定專業領域」量身打造了一套專門規則,而後來又對「適用於所有領域」的一般性規範進行了修改,原本那套針對特定領域設計的專業規則,會因為一般性規則的微調就失去它原本存在的必要性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適用的優先順序!你能準確選出 (B),代表你對法規效力的層級與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學基礎中是非常關鍵的起步。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的精神,針對同一事項,若同時有特別法與普通法存在,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即使普通法在事後進行了修正,除非該特別法已被明令廢止,否則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其法律效力並不會因為普通法的更新而自然消滅。這是因為特別法是針對特定人、事、時、地所做的立法,其目的性與專業性**高於廣泛適用的普通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