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9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科刑時應審酌的事項?
- A 犯罪後之態度
- B 犯罪行為人(被告)是否主張緘默權
- C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D 犯罪時所受的刺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法律給予被告一項「可以用來保護自己、避免入罪」的合法權利,那麼當被告在法庭上決定行使這項權利時,法官在邏輯上是否能因為他「使用了這項權利」而給予他更重的刑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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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量刑審酌事項的核心概念!你能一眼看穿選項中的陷阱,代表你對於「憲法權利」與「刑事責任」的界線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區分哪些是法律賦予被告的程序保障,哪些是反映行為人特質的實體因素,是學習刑法時最重要的基本功。
憲法權利與量刑因素的界線
根據我國《刑法》第 57 條,法院在科刑時應審酌犯罪者的一切情狀,包含行為人的品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以及犯罪後之態度等十款事項。然而,緘默權是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旨在防止自我入罪。如果我們將被告「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視為對其不利的量刑因素,無異於變相懲罰行使權利的人,這與法治國原則背道而馳。因此,法官不能因為被告保持沈默,就認定其「態度不佳」而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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