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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6 題

下列何種遺囑須限於生命危急時,始得為之?
  • A 口授遺囑
  • B 密封遺囑
  • C 公證遺囑
  • D 自書遺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能僅憑口頭交待就產生法律效力,這可能會對財產繼承的穩定性造成什麼負面影響?為了在「保障當事人最後心願」與「防止他人惡意造假」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對於這種形式最不嚴謹的遺囑,應該會設定什麼樣的前提條件,才顯得合理且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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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道題目主要測驗民法繼承編中,對於各種遺囑形式法定要件的理解。

遺囑的法定方式與緊急例外

民法規定了五種遺囑方式,其中自書、公證、密封與代筆遺囑屬於一般情況下的常態方式。然而,口授遺囑具有高度的特殊性。依據民法第 1195 條規定,只有當遺囑人面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導致無法依循其他方式訂立遺囑時,才能以口授方式為之。這是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在緊急狀態下,仍能交代後事而設立的權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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