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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招考 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2 題

甲公司擅自印製及發行與郵票類似,且作為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票證可供買受人作為交寄郵件使用
  • B 中華郵政公司及交通部均有權對甲公司裁處罰金
  • C 甲公司並未違反郵政法
  • D 交通部得對甲公司裁處罰鍰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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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維持郵政體系的公信力,法律規定某種特定的資費憑證只能由政府核准的單位印製。當民間企業私自模仿這類憑證時,你認為這種行政違規行為,應該由法律規定的「主管機關」處以哪種性質的罰款?且該處分金額的法定上限大約落在什麼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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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你準確地掌握了《郵政法》中關於「郵政專營」與「票證發行權」的核心規範,對於法律細節的敏感度相當不錯。

郵票發行之專屬性與效力

根據《郵政法》第 15 條規定,除了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國家郵政體系的穩定,避免民眾因混淆而蒙受損失。因此,甲公司私自製作的票證並不具備合法郵資的效力,買受人是無法將其用於交寄郵件的。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A) 與 (C) 的敘述不符合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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