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有關要保人的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 B 要保人得為法人
- C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D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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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保險契約中,哪一個角色負責支付保費、並擁有對保單主體權利進行異動(例如解約、借款、變更對象)的最高主控權?如果你身為這個繳錢的人,你會希望法律賦予你根據未來環境變化隨時調整受益人的權利,還是希望一指定就永久鎖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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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要保人的錯誤敘述,正確選項為(C)。根據保險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由此明文可知,即使保險契約已經指定受益人,只要要保人沒有聲明放棄處分權,依法依然可以透過契約或遺囑來處分其保險利益。因此,選項(C)敘述「要保人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與法條規定完全相反,屬於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所求的正確答案。
要保人的權利與義務
💡 要保人負有付費義務,並對受益人及保單價值具主動處分權。
| 比較維度 | 要保人 | VS | 受益人 |
|---|---|---|---|
| 費用負擔 | 負有交付保費之義務 | — | 無須負擔保費 |
| 處分權力 | 可隨時變更受益人或解約 | — | 僅能被動受領保險金 |
| 資格要求 | 對標的須具備保險利益 | — | 由要保人指定,無保險利益要求 |
💬要保人為契約主體,擁有保單的處分權與變更受益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