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對於下列各種費用,保險人負償還之責的描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 B 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C 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D 保險人對於證明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之償還,除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外,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激勵機制」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所有救災費用與損失賠償相加後,『最高只能拿到原訂的保險金額』,那麼當損害已經快達到保額上限時,要保人還會有動力自費去採取行動來減輕保險標的的損失嗎?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才能最有效地促使相關人積極防止損害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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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細節!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費用的「償還限額」與「分擔原則」。在保險法中,為了鼓勵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積極減少損害,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特別規定,**損害防止費用(Loss Prevention Expenses)**與賠償金額之合計,即便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仍須償還。選項 (A) 卻描述為「不得超過」,這顯然違背了立法者鼓勵減損的初衷,因此是錯誤的描述。
訴訟與損害評估費用的法律分擔
關於其他選項,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中被保險人因受請求而產生的必要抗辯費用,依第 91 條規定原則上由保險人負擔。至於證明與估計損失之費用(Assessment Expenses),則規範於第 79 條。特別要注意選項 (D) 的細節:若發生「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依據保險法第 79 條第 2 項準用第 77 條之規定,保險人對此類費用的負擔,是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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