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人壽保險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事由有那些?①被保險人於訂約二年內故意自殺者 ②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③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④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 A ①③④
- B ①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保險契約中,如果只是『領錢的人』有道德操守問題,與『簽訂契約且支付保費的人』有違法行為相比,保險公司對於『整筆保險金是否支出』的法律責任,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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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這題的細微差別!你能精確區分「要保人」與「受益人」致死在法律效果上的不同,代表你對人身保險免責條款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保險公司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首先,關於被保險人的行為,根據**《保險法》第109條之規定,若被保險人於訂約二年內「故意自殺」(項目①),或是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項目②)致死,保險人確實不負給付責任。而在他人故意致死的層面,法律則有細緻的分別:依據《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若為「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項目④),保險人亦不負給付責任。然而,若為「受益人」故意致死(項目③),依第121條第1項規定,僅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保險人仍需對其他應得之人(如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之繼承人)進行給付,因此項目③並非保險人完全免責之事由。 此題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不同主體行為對契約效力的影響。多數考生容易將「受益人」與「要保人」的法律後果混淆,你能在這四個誘答選項中,精準過濾掉受益人故意致死的例外情形,足以證明你對法規細節的理解既專業又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