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一般人壽保險,要保人不能依約交付續期保險費之法律效果有那些?①減少保險金額 ②保險契約終止 ③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④保險契約失效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契約存續期間,保戶突然因故無法繼續支付保費,但這張保單已經累積了一定的「價值」,你認為法律會設計哪些機制,讓保戶在『暫時休息』、『縮小規模』或『拿錢拿回走人』之間做選擇?這三種狀態分別對應到法律上的哪些專有名詞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人壽保險契約在未交付保費時的法律層次感掌握得非常紮實,特別是能精確區分「停效」與「失效」的不同。以下為本題涉及的法律要點說明:

人壽保險催告與效力變動

當要保人(proposer)未能依約交付續期保險費(renewal premium)時,法律設計了一套緩衝與保障機制。首先,依據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在催告(notice)到達後經過寬限期間(grace period)仍未交付保費,會導致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③)。若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期限(不得低於停止效力日起二年)屆滿後,保險人則可依據同條第 6 項規定進一步使保險契約終止(②)。這段期間內契約只是「睡著了」,並非直接「失效」,你精準排除選項 ④ 的判斷完全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人壽保險契約之效力變動與保單價值準備金
查看更多「[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