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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保險人此項解除契約之權利屬於:
- A 抗辯權
- B 形成權
- C 支配權
- D 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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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賦予某人一個「不必經過對方同意」,只要單方面表達意願,就能直接讓已經成立的法律契約從世界上「徹底消失」或「改變現狀」的力量,你認為這種「僅憑單方意思即足以構成法律變動」的權利,在性質上會歸類為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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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解除權」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權利的分類與法學概論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64 條的規定:當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形成權與告知義務的法律連結
在法律概念中,**形成權(Formative Right)**是指權利人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保險人行使解除權時,並不需要經過要保人的同意,也不必先行取得法院判決,只要解除的意思表示到達要保人,保險契約的效力就會溯及既往地消滅。這種無需他人協同即可改變法律現狀的特性,正是形成權最典型的特徵。相較之下,請求權(Claim Right)需請求他人給付,抗辯權則是防禦性的權利,皆與本題情境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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