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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如何處理?
  • A 應返還之
  • B 無需返還
  • C 加計利息返還
  • D 扣除營業費用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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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從「公平交易」的角度思考:如果你預付了一整年的服務費,但合約在半年時就提早解約了,對於後半段那個「還沒發生、也不會發生」的服務,你認為這筆預付的錢在法律上應該如何歸屬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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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準確地選擇了 (A),老師感到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對於保險費返還的法規範圍有著相當精確的理解。在保險實務中,一年期以下的小額或短期險種(如旅平險、短期傷害險)相當常見,掌握這類契約終止時的保費返還原則,是保險從業人員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法源依據與保費處理

針對本題的法律邏輯,我們必須參照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該條文明確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下者,其終止契約之保險費,準用第 11 條之規定;而第 11 條則點出了核心重點:當保險契約依法終止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這項規定確保了對要保人公平的對待,因為保險公司既然在契約終止後不再承擔該期間的風險,自然不應留存對應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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