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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保險業販售之健康保險商品皆有投保年齡之限制,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保險契約之法律效果?
- A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B 保險契約有效
- C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 D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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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保險公司在商品設計時已明確規定『不承擔』某個年齡層以上的風險,而雙方卻在資訊錯誤的情況下簽了約,這份契約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可以事後補救』,還是『根本不具備成立條件』?如果雙方的約定從一開始就因為違反規則而不成立,那麼預先收取的費用在公平原則下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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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且超過保險年齡限度時的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122條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根據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當保險業販售之健康保險商品定有投保年齡限制,而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經超過保險人所定的保險年齡限度時,該保險契約的法律效果即為無效,並且保險人負有退還已繳交保險費的義務,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