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幾年者,申請登錄之保險業務員,各有關公會應不予登錄?
- A 四年
- B 三年
- C 二年
- D 一年
思路引導 VIP
在金融產業的從業規範中,對於曾違背「誠信原則」的人員,法律通常會設定一段「行為觀察期」以確保其已改過遷善。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平衡「給予更生人自立機會」與「保障公眾資產安全」的考量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年限,作為這類誠信污點的行政管制標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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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之消極資格與誠信原則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依據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第4款**。法律規定,若申請登錄者曾犯下偽造文書(forgery)、侵占(embezzlement)、詐欺(fraud)或背信(breach of trust)等與誠信、財務操守密切相關的罪名,且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論是刑期尚未執行完畢,或是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各有關公會均應不予登錄。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保險業務員具備高度的道德標準,以保護廣大保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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