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財產保險之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保險經紀人先收受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責任?
- A 應負保險責任
- B 不負保險責任
- C 不一定
- D 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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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關係中,若某個中間人是受「客戶」委託而去尋找合適的產品,他在還沒取得「賣方」正式同意承保前就先收了錢,這個行為在法律上能否直接代表「賣方」已經同意承擔風險並對意外負責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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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確地選出正確答案 (B),代表你對保險法中各類輔助人的法律地位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保險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
保險經紀人與代理人之權限區別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經紀人」與「代理人」的角色。根據保險法第 9 條,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是基於「要保人」的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契約;而保險法第 8 條則定義保險代理人(Insurance Agent)是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負責經營業務。法律上,經紀人被視為要保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險人的手足。因此,當要保人將保險費交給經紀人時,除非另有特殊授權,否則在法律效力上並不等同於交付給保險公司。對照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之精神,只有將保費直接交付給保險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保險人才需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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