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下列何項之原因?
- A 解除保險契約
- B 終止保險契約
- C 主張保險契約無效
- D 主張保險契約停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方因為對方的隱瞞或不作為,導致在「不對稱」的資訊下簽署了合約。為了徹底回復公平狀態,法律通常會賦予受害方一種權利,讓這份契約不僅是「以後失效」,而是「溯及既往地從頭開始失效」。在你的法學基礎中,哪一個專業術語最能形容這種「讓契約徹底歸於無效」的救濟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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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中關於怠於通知應通知事項的法律效果。根據保險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由此可知,若當事人對於應通知之事項發生怠於通知之情形,除了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無論該當事人是否出於故意,他方依法皆可據此主張解除保險契約,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