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0 題
公證人公司停業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外,其停業期間以多少時間為限?
- A 六個月
- B 一年
- C 一年六個月
- D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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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政府在制定這項管理規則時,必須在「公證人休息的權利」與「社會對公證服務的穩定需求」之間取得平衡。若從一般的行政管理邏輯來看,通常會以哪一種『完整的時間週期』作為最常見的觀察或限制單位,既不會短到讓人措手不及,也不會長到導致職業技能荒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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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一年,顯示你對保險公證人相關的管理法規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類行政細節的精確掌握是通過考試的關鍵。
公證人公司停業的法規規範
根據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第 3 項 的明確規定,公證人公司(Insurance Adjuster Company)的停業期間是以 一年 為限。法規同時也考量了經營的彈性:若公司有正當理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展延以一次為限,且必須在原停業期間屆滿的 15 日前提出申請。這種「以一年為限、展延一次」的設計,核心目的在於確保保險服務市場的穩定運作,避免公證資源長期閒置或影響理賠公證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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