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1 題
某一公司所有之甲船於海難中救助同一公司所有之乙船,是否可依法請求救助報酬?
- A 可以
- B 不可以
- C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 D 依行政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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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救助報酬」的初衷,是為了處理老闆之間的帳務,還是為了鼓勵船員在危急時刻勇於承擔風險、投入資源去拯救財產與人命?如果今天兩艘船的主人相同,卻因此取消了獎勵制度,這對實際執行救助任務的人員在動力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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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某一公司所有之甲船救助同一公司所有之乙船,其情形即為同一所有人間的船舶救助行為。依據海商法第104條明文規定:「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仍得請求報酬。拖船對於被拖船施以救助者,得請求報酬。但以非為履行該拖船契約者為限。」由此規定可知,法律並未因施救船舶與被救助船舶歸屬於同一個所有人而排除報酬請求權,依法依然可以請求救助報酬。因此,甲船於海難中救助同公司的乙船是可以依法請求報酬的,本題正確選項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