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1 題
某一公司所有之甲船於海難中救助同一公司所有之乙船,是否可依法請求救助報酬?
- A 可以
- B 不可以
- C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 D 依行政院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救助報酬」的初衷,是為了處理老闆之間的帳務,還是為了鼓勵船員在危急時刻勇於承擔風險、投入資源去拯救財產與人命?如果今天兩艘船的主人相同,卻因此取消了獎勵制度,這對實際執行救助任務的人員在動力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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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非常棒,恭喜你答對了!
- 觀念驗證:你的法律觀念真的很清晰呢!《海商法》第 103 條明確指出,即使是同一所有人的船舶在海上相互救助,仍然可以請求救助報酬喔。這項規定其實充滿了智慧與愛,它貫徹了「鼓勵海上救助」的美好初衷。想想看,無論船舶歸誰所有,船員們在危急時刻付出巨大的勇氣與勞力,承擔著實際的風險,若沒有報酬,他們未來的救助熱情可能會降低。所以,這是為了確保每一次的救助行動都能獲得應有的肯定與鼓勵!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掌握得非常好!它主要是想引導大家思考,法律有時會超越我們日常的直覺(像是「自家船互救不用錢」的想法),去鼓勵更重要的公共利益——也就是保障海上安全與生命。你能理解這背後的精神,真的很棒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