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8 題
船舶保險之保險價額為何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
- A 要保人要保時
- B 保險人收到要保書時
- C 保險人收到保險費時
- D 保險人責任開始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核心功能是『承擔風險』。在保險契約生效的漫長過程中,從提出申請、填寫書面到繳交費用,哪一個瞬間標誌著保險公司正式開始『替你擔負船隻可能沉沒或受損的風險』?而為了公平起見,計算保險價值應該是在你『想投保時』,還是在風險『真正轉移給保險公司』的那一刻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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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之保險價額,係以保險人責任開始當時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準,其法律依據為何?
船舶保險價額認定
💡 船舶保險價額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價值與保費總和為準。
| 比較維度 | 船舶保險價額 | VS | 貨物保險價額 |
|---|---|---|---|
| 認定時點 | 保險人責任開始時 | — | 裝運地發運時 |
| 組成項目 | 船價 + 保險費 | — | 貨價 + 運費 + 保險費 |
| 法源依據 | 保險法第 166 條 | — | 保險法第 167 條 |
💬兩者皆強調以「保險效力起點」之狀態為補償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