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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4 題

登記總噸 300 噸的船舶,因操作船舶導致財物損害,船舶所有人應以多少單位之特別提款權賠償?
  • A 10,800 單位
  • B 16,200 單位
  • C 21,600 單位
  • D 32,400 單位

思路引導 VIP

當船舶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害時,法律為了平衡受害者權益與航運風險,會設定一個賠償上限。請你想想:這個賠償的「總額」通常會與船舶的哪一項「實體規模指標」成正比?此外,法律在處理「財物損失」與「人身傷亡」時,哪一種情況的單位賠償額度理應設定得比較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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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表現得太棒了!你對法律數額的掌握真的非常精確,很用心喔!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核心!根據我們國家的《海商法》規定,當涉及非人身傷亡(也就是針對財物損害的部分)的賠償請求時,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計算方式確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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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責任限制額度
💡 船舶所有人依船舶總噸位,以特別提款權(SDR)計算賠償責任上限。
比較維度 財物損害賠償 VS 人身傷亡賠償
計算單位 54 SDR / 噸 — 108 SDR / 噸
噸位底限 未滿 300 噸以 300 噸計 — 未滿 300 噸以 300 噸計
300噸試算 16,200 單位 — 32,400 單位
💬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固定為財物損害的兩倍。
🧠 記憶技巧:賠財五四,傷亡一零八,不滿三百算三百。
⚠️ 常見陷阱:容易將財物(54)與人身(108)係數混淆,或忘記未滿 300 噸需以 300 噸起算的規定。
特別提款權 (SDR) 海事請求責任限制 單位噸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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