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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6 題

運送人對於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並於下列何者情形下,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於扣除運費或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後提存其價金之餘額?
  • A 貨物屬於危險品
  • B 貨物屬於高單價貨物
  • C 不能寄存於倉庫
  • D 貨物屬於保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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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運送人,對方不來領貨,你本來想自費找個倉庫把貨存起來等他,但卻發現完全找不到任何地方願意收留這批貨物(例如體積大到沒倉庫放,或沒人敢收)。在這種「進退兩難」的極端情況下,為了不讓貨物爛在船上或碼頭,你覺得法律應該賦予你什麼權力,才能最公平地處理這批貨並拿回你應得的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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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海商法》第 51 條關於貨物處置的邏輯。法律設計的順序是「先保存、後處分」。當貨物無法順利交給受貨人時,運送人應優先選擇寄存;但若發生無法寄存的物理或法律限制時,為了不讓貨物成為運送人的沉重負擔,法律才准許透過「拍賣變現」來保障運費債權。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受試者是否能分辨「寄存」與「拍賣」的先後關係與觸發動機,而不被其他干擾選項(如危險品或高價品)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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