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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9 題

政府法規規定船舶進出港需強制引水時,碰撞如係由強制引水人之過失所致,船舶所有人是否可免除責任?
  • A 不可以
  • B 可以
  • C 不確定
  • D 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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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雖然法律強制規定必須雇用專業人員協助引航,但在引水人登艦後,他是在為誰的利益服務並操作財產?如果因為其疏失導致他人財物受損,從保護「無辜受害者」的角度來看,將損害風險歸給受害者還是獲益的船舶擁有者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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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海商法》與相關海事慣例,雖然強制引水是政府法規要求的行政義務,但在民事賠償責任上,引水人被視為在船長的監督下執行職務。為了保障受害第三方的權益,法律採取「代理人過失」或「擴張責任」的概念。因此,引水人的過失等同於船舶所有人的疏忽,船東不可以以此理由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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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引水過失責任
💡 強制引水人之過失,船舶所有人不得以此主張免除賠償責任。

🔗 強制引水責任歸屬流程

  1. 1 法令強制性 — 船舶依規必須聘請引水人導航進出港
  2. ↓
  3. 2 引水人過失 — 導航過程中因過失發生碰撞等損害事故
  4. ↓
  5. 3 法律地位轉化 — 引水人於法律上視為船舶所有人之輔助人
  6. ↓
  7. 4 責任最終歸屬 — 船舶所有人需承擔賠償責任,不可主張免責
🔄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船舶所有人於賠償後,得否依引水法向過失引水人行使追償權。
🧠 記憶技巧:強制引水沒例外,老闆賠錢不准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引水是由法規『強制』要求的(非所有人自願),即可免除僱用人責任,但法律上引水人仍被視為履行輔助人。
履行輔助人責任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引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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