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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消防設備士] 火災學概要

第 21 題

火災之定義為違反人的意思或縱火而有滅火必要的燃燒現象。所謂「有滅火必要的燃燒現象」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 不以失火者或縱火者本人之主觀認定為依據
  • B 不以實際有無滅火動作來認定
  • C 依社會常理之客觀判斷,以燃燒物之經濟價值為判斷依據
  • D 有無延燒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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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若有人在荒地放火焚燒一疊完全不具備市場價值的舊報紙,而火勢卻迅速往旁邊的民宅蔓延。在此情況下,我們會因為那些報紙「不值錢」就判定這不需要滅火嗎?還是說,我們會根據這股火勢對「周遭環境」造成的潛在威脅來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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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定義中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火災學的基礎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火災認定的客觀基準

在《火災學》的學理與法律定義中,「有滅火必要」是一個客觀判斷的標準。選項 (C) 提到的「經濟價值」是初學者最容易掉入的陷阱;事實上,即便燃燒的是毫無價值的廢棄物或垃圾,只要其燃燒狀態具有延燒危險,或者可能威脅到公共安全與人身生命,在專業認定上就會被視為具有「滅火必要性」。這並非取決於該物品值多少錢,而是取決於該燃燒現象對整體社會環境造成的潛在風險控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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