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33 題
某飯店其第五層之收容人數合計為 650 人,則該層在未有符合減設或免設條件時,其應設避難器具多少具?
- A 4
- B 5
- C 6
- D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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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法規中,針對人員密集度較高的場所,設置避難器具的初衷是為了應對瞬時的大量逃生人潮。請試著思考:當該層樓的收容人數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基本門檻後,法規通常是以什麼樣的「人數級距」作為增設器具的計算基準?若計算出的單位數出現了餘數或小數,基於保護人命安全的立場,我們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取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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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7條規定,避難器具應依表選擇設置。由於飯店屬於該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所列之場所,依據第157條表內第二項規定:「第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七目使用,其收容人員在三十人(其下面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二目、第六目、第七目之住宿型精神復建機構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時,應為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時,設一具;超過一百人時,每增加(包括未滿)一百人增設一具。」 本題中,該飯店第五層之收容人數合計為 650 人,在未有符合減免條件之情況下,依規定前 100 人應設置 1 具避難器具。超過 100 人之剩餘人數為 550 人,因每增加(包括未滿) 100 人需增設 1 具,故 550 人除以 100 得到 5.5,包含未滿 100 人之部分須無條件進位,共需增設 6 具。將基礎設置的 1 具與增設的 6 具相加,該層合計應設置 7 具避難器具,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