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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2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相關列舉事項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下列何者不屬前揭事項?
  • A 共同性業務規章
  • B 自律規範
  • C 限制保險商品費率競爭
  • D 各項實務作業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健康的市場環境中,如果一個組織要求所有會員『不准隨意調整價格或降價競爭』,這對消費者以及整體的市場活力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樣做符合『健全經營』與『公眾利益』的目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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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保險同業公會的功能界限,顯示你對法規的掌握相當紮實。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公會的「自律功能」與「市場競爭行為」之間的差異。

保險法第 165-2 條之規範

根據 《保險法》第 165-2 條第 1 項 的明確規定,同業公會為了確保會員健全經營與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的事項包括:一、訂定 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Self-regulatory codes)以及各項 實務作業規定,並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我們可以看到選項 (A)、(B)、(D) 均完全符合法條描述;然而,選項 (C) 的「限制保險商品費率競爭」並未列在其中,且在實務上,過度限制費率競爭反而可能違反公平競爭原則,並非公會健全經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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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業公會職責與禁忌
💡 同業公會旨在推動自律,不得聯合壟斷或限制價格競爭。
比較維度 公會應辦理事項 VS 公會禁止行為
核心目標 維護聲譽與健全經營 排除競爭或操控市場
規範性質 自律規範與業務規章 限制費率或聯合行為
行政程序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違反公平交易法規範
💬公會權責在於建立自律標準,而非干預市場價格競爭。
🧠 記憶技巧:公會自律管規章,費率競爭不可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公會具有調整市場價格的權限,但實際上「限制費率競爭」違反公平交易原則。
公平交易法 保險業自律規範 保險法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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