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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保險人遇有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情形,於提議另定保險費時,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保險契約效力為何?
  • A 契約得解除
  • B 契約自始無效
  • C 契約不變
  • D 契約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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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契約履行到一半,環境發生了預料之外的變化,導致雙方對於「新的價格」談不攏。在這種「條件談不攏」的情況下,你認為這段法律關係應該是從此「畫下句點」,還是要「假裝過去這段時間的保障都不存在」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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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選項 (D)!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危險增加」的後續處理程序掌握得相當精確。

危險增加與契約終止

根據**《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保險契約內所載的危險情形增加時,保險人擁有選擇權:他可以選擇直接終止契約,或是提議重新約定保險費。在實務操作上,若保險人提議調整保費(另定保險費),而要保人衡量後不同意支付較高的對價,為了平衡雙方的對等關係與危險對價原則(Principle of Equivalence),法律明定此時契約即為終止**。這屬於「往後失效」,與自始無效或解除契約(Rescission)的觀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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