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甲公司為其廠房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 100 萬元,保險期間不幸發生火災,在消防隊抵達前,甲公司花費10萬元緊急雇工以撲滅火勢,惟最終廠房仍焚毀全損,則甲公司可向保險公司求償多少金額?
  • A 90萬元
  • B 100萬元
  • C 105 萬元
  • D 11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保險公司的負責人,為了鼓勵保戶在火災發生時,不要因為『反正保險會賠』就坐視不管,而是願意主動花錢請人滅火以減少損失,你會如何在法律條文中規定這筆額外支出的『救災費』與原本『保險總額』的關係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D)!這代表你對於保險理賠中「救難費用」的特殊性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沒有被常見的「保額上限」迷思所誤導。

救難費用的負擔原則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失之必要行為所支出之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保險人負擔之數額,連同賠償金額,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這項規定的立法精神是為了鼓勵被保險人在災害發生時,能積極採取行動以減輕損失,而非因擔心無法受償而袖手旁觀。因此,甲公司花費的 10 萬元緊急雇工費用,屬於法定的必要費用,應與損失賠償分別計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火災保險之保險價值與理賠計算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