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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某甲為其房屋投保火災保險(未有其他附加險),約定保險金額 500 萬元,在保險期間內發生土石流將房屋沖毀全損,則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應賠付500萬元
  • B 保險人應賠付250萬元
  • C 該火災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 D 保險人應按承保天數比例核算理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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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契約是為了保護某個特定的物品而存在,而現在這個物品已經徹底從世界上消失了(無論消失的原因為何),你認為這份「針對該物品」的法律契約,還有繼續維持效力的基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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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個情境下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保險契約的效力變更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在火災保險(Fire Insurance)中,保險人僅對契約內載明的承保事故負賠償責任;而本題中房屋是被「土石流」沖毀,這並非一般火險(未加保附加險)的承保範圍,因此保險公司並不負擔賠償責任,這也排除了選項 (A) 與 (B) 的可能性。

保險法第 81 條的應用

這題的核心法源在於 《保險法》第 81 條。該條文明確規定:「保險標的物受損害之原因,不在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者,保險契約即為終止。」由於房屋已經全損,代表保險標的已不存在,且毀損的原因(土石流)不屬於火險承保範圍,因此契約會依據法律規定自然終止,不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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