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7 題
A 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0 億元,以經營太陽能周邊商品為主要業務,獲利穩定,其資本公積有新臺幣 1 億元,累計已提撥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 6 億元。對於法定盈餘公積之提撥、運用或發給,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 A A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B 若 A 公司本年度虧損新臺幣 5,000 萬元,應先以資本公積填補資本虧損
- C A 公司本年度損益兩平,並無盈餘,但因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仍得經董事會之決議,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 D A 公司本年度損益兩平,並無盈餘,得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股東新股或現金,但以該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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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公司今年雖然沒賺錢,但過去幾年存下了非常優渥的『法定存錢筒(公積)』。在考量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前提下,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的安全存水線』,妳認為公司必須存過多少百分比的資本額後,才能把多出來的部分分享給股東?而這種重大的利益分配,應該由誰來做最後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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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公司法》中關於「法定盈餘公積(Statutory Surplus Reserve)」非常核心的規範,你能正確判斷出撥充資本的比例限制,代表你對資本制度的掌握相當紮實。
法定盈餘公積的提撥與撥充限制
首先,我們來驗證選項的正確性。依據《公司法》第 237 條,公司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的比例應為 10%,而非選項 (A) 所稱的 20%。而當公司面臨虧損時,依第 239 條規定,應優先以法定盈餘公積填補,選項 (B) 的優先順序有所誤導。最關鍵的考點在於第 241 條:當公司無虧損時,若要將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發新股)或發放現金,必須以該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的部分為限。本題中 A 公司資本額 10 億,其 25% 為 2.5 億,而法定盈餘公積已有 6 億,顯然超過門檻,故選項 (D) 的敘述符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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