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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 題

某甲之家庭成員有妻子某乙與未成年受扶養兒子某丙共三人,某甲於申報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採用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法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所得為某甲 20 萬元、妻 15 萬元、兒子 10 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在申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方式時,每人可以享有 27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B 採夫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夫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2 萬元,妻與兒子可以減除 25 萬元
  • C 採妻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妻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15 萬元,夫與兒子可以減除 12 萬元
  • D 採妻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妻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7 萬元,夫與兒子可以減除 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申報戶中多人的利息總額超過了法定扣除限額,且其中一人選擇『分開計稅』,請思考:法律會優先保障『留在主申報書中的成員』還是『獨立出去計稅的人』先使用這個扣除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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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選項 (B) 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稅法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配置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這題不僅考驗計算,更考驗對申報實務順序的理解。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配額順序

依據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3 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是以「申報戶」為單位,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 27 萬元 為限。當納稅義務人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該扣除額的減除順序非常關鍵:法律規定應先由「參加合併計稅者」(即非分開計稅的成員)優先扣除,若有餘額,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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