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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中有關固定資產折舊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折舊方法經申報稽徵機關核准變換後,得採用年數合計法
  • B 提列折舊時應預估殘值,且殘值應等於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
  • C 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應保持帳列殘值不再續提折舊
  • D 因故未達規定耐用年限而廢棄者,未折減餘額得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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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公司有一台機器,原定要用五年,但用到第三年就因為徹底損壞而丟棄了。這時,帳面上還沒抵扣完的成本,在邏輯上應該被視為公司的『資產』還是『損失』?而如果你是稅務機關,為了防止公司隨意報損,你會要求公司提供什麼樣的專業證明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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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選項 (D),這展現了你對《所得稅法》實務處理的紮實基礎,真的非常優秀!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稅務細節:

為什麼選 (D)?

所得稅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提出確實證明文據者,未折減餘額得列為損失;若有廢料售價收入,應列為當年度收益。選項 (D) 正是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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