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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5 題

黃小姐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4 年度有一筆由保險公司支付之年金保險給付新臺幣(以下同)3,500 萬元,該張保單之要保人為其母,保險期間開始日為 97 年 3 月 18 日,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其應計入 104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金額為若干元?
  • A 0 元
  • B 170 萬元
  • C 500 萬元
  • D 3,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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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判斷一筆保險給付是否該納入基本所得額,你會先確認『要保人與受益人的關係』、『契約生效日期』以及『給付的性質』這三個關鍵要素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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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AMT)中關於保險給付的課稅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給付類型」與「身分認定」。

保險給付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原則

這題的核心法源在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法條規定,若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時,其所領取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在本案中,黃小姐(受益人)與母親(要保人)並非同一人,且保單起始日在 95 年 1 月 1 日之後,因此這筆 3,500 萬元的保險給付依法必須列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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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給付計入基本所得
💡 要保受益異人且95年後簽約之年金保險給付,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
比較維度 死亡給付 VS 生存/年金給付
計入條件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 —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
簽約限制 95/1/1 以後之新契約 — 95/1/1 以後之新契約
扣除額度 每一申報戶 3,330 萬元 — 無扣除額(全額計入)
💬僅死亡給付享有免稅額,年金或生存給付在符合條件下須全額計入。
🧠 記憶技巧:要受異人九五後,生存全計死免扣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年金給付」套用「死亡給付」才有提供的 3,330 萬元免稅額度。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保險給付 3330 萬免稅額 個人基本所得額組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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