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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題

📖 題組: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而A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則規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千公尺以上。請依大法官相關解釋之精神,論述A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有無違反下列原則?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比例原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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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先判斷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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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比例原則之意義與法源 比例原則係指國家為達成特定公權力目的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必須具有合理、必要且均衡之關係,不得以過度手段侵害人民基本權。其核心功能在於防止國家權力濫用,故又可稱為禁止過度原則。

小題 (一)

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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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1. 先確認題型:本題是抽象申論題,不是實例題。不可自行假設某市自治條例或電子遊戲場案件作為主軸;釋字第738號只能作為例示,不能取代整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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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問題意識:我國採「均權」而非單純中央集權或聯邦分權 憲法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主要規定於憲法第十一章,尤其第107條至第111條。其基本精神並非單純以中央優先,亦非如聯邦國家以邦、州享有固有主權為前提,而係採「均權原則」:依事務性質判斷應由中央或地方處理,使全國一致性事項歸中央,地方性、因地制宜事項歸地方,以兼顧國家統一與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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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之限制與比例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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