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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有關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憲政議題,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有那些內閣成員毋須隨行政院院長同進退,其理由為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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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責任政治」、「內閣總辭範圍」以及「行政機關特殊建制」的精準理解。答題思考邏輯如下:

  1. 破題關鍵:釐清「內閣成員」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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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我國憲政體制下「責任內閣」原則及「內閣總辭」範圍的理解。核心關鍵在於先精準界定何謂「內閣成員」(排除非內閣成員之常務官),進而點出基於職權獨立性與任期保障機制,而不屬於連帶政治責任共同體之例外情形,如中央銀行總裁與獨立機關首長。 【理論與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不信任案得否於立法院臨時會中提出?(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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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導航】 一、先抓住本題真正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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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不信任案得於立法院臨時會中提出。理由不只是憲法增修條文未明文限制於常會,更重要的是:縱使《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臨時會以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該法律層次之議程限制,亦不得排除或實質限制憲法增修條文直接賦予立法院之不信任案提出權;其應作合憲限縮解釋,或於衝突範圍內依憲法優位原則退讓。 一、憲法上不信任案之依據與程序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未通過者,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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