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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三 題

甲將 A 地一筆出租予乙,約定供作停車場使用,並不得興建任何建築物,期限自民國(下同)100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4 月 30 日止,契約經公證載明承租人於期限屆滿不交還 A 地時,應逕受強制執行。詎乙公證後在 A 地上興建建築物一棟,請問:該公證書之執行效力如何?(10 分)又乙於公證書作成後,將 A 地轉租予丙,期限屆滿時,丙拒不交還 A 地,該公證書之執行效力是否及於丙?(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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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雖有兩個問號,但為單一題型(獨立題)。核心考點是「附逕受強制執行公證書之執行力範圍」以及「執行力之主觀範圍(是否及於第三人)」。

  1. 執行效力如何(針對乙違約建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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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涵蓋《公證法》與《強制執行法》的交錯適用。第一部分探討公證書執行名義之「客觀範圍」(僅限交還土地,不及於拆除地上物);第二部分探討執行名義之「主觀範圍」(次承租人是否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所稱之「為當事人占有者」)。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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