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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二 題

A 公司購買農地一筆,因受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之限制,乃借用乙之名義,登記在乙之名下。A 公司之代表人甲乃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言明乙僅係登記名義人,實際所有人仍為 A 公司,土地之使用、管理及處分,仍應由 A 公司行使之。A 公司代表人甲與乙請求民間公證人就該借名登記契約辦理公、認證,請問公證人得否准予辦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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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獨立題。測驗核心在於公證法對於「無效/違反法令之法律行為」的審查義務,以及實體法上「脫法行為」的認定。

  1. 辨識實體法爭點:A公司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卻故意借用自然人乙的名義來登記。這種「借名登記」是為了規避強行法規,屬於學理上與實務上稱的「脫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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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爭點在於:私法人為規避《農業發展條例》之禁止規定而成立的「借名登記契約」,其法律效力為何?以及公證人面對此類涉及「脫法行為」之契約,依《公證法》應如何處置。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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