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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因出國洽公,將其個人私章交由會計人員乙保管,乙未經甲之授權,擅自以代理人之地位,代理甲簽發本票,向善意不知情之丙調度資金,用以清償乙之胞弟對地下錢莊之欠款。若甲主張乙係無權代理,丙得否主張乙代理甲簽發本票之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又若甲、乙二人為夫妻關係,則乙未經甲之授權,擅自代理甲簽發本票,是否構成表見代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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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票據法》上的無權代理與《民法》表見代理制度之交錯適用。

  1. 第一部分:首先應指出《票據法》第 9 條關於無權代理人應自負票據責任之規定。接著探討票據行為是否適用《民法》第 169 條的表見代理。實務見解肯定票據行為有表見代理之適用,但關鍵在於「單純交付印章保管」是否構成「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的表見外觀?依最高法院判例,單純交付印章不足以構成表見代理,必須還有其他表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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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涵蓋票據法與民法的交錯問題,主要考點有二:

  1. 單純將印章交付他人保管,他人擅以本人名義簽發票據,是否構成《民法》第 169 條之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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