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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四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先後分別向 A、B、C 三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若喪失一手或一腳之功能,賠償金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但並未告知各保險公司其他保險存在之事實。某日,甲於十字路口等待紅燈之際,遭行車中卻同時以手機玩寶可夢之乙開車追撞,經緊急送醫後,甲左臂嚴重骨折,經醫師評估後截肢,並且住院治療三個月。甲出院後,分別向 A、B、C 三家保險公司就意外險部分一共請求新臺幣 600 萬元(每家各新臺幣 200 萬元)。試問 A、B、C 三家保險公司得否以甲違反複保險之通知義務為由,主張保險契約無效而拒絕理賠?若 A、B、C 三家保險公司對甲履賠,得否代位行使甲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乙之賠償請求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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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保險法》中「人身保險」與「複保險」、「保險代位」的關聯性測驗。

  1. 第一爭點: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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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保險法》上損害填補原則在人身保險中之適用界限,具體考點有二:

  1. 定額給付之傷害保險(意外險)是否適用《保險法》第 37 條惡意複保險無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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