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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一、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2 月 1 日,主張乙已屆 A 屋借用期限而拒絕交還,乃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執行交還 A 屋。公證書上之記載略以:乙向甲借用 A 屋,借期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期限屆滿時,乙應交還 A 屋。乙主張甲之執行名義於法不合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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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在於「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的要件」。考生應回憶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公證法第13條規定。公證法對於可逕受強制執行的要件有嚴格限制,尤其是對於「不動產」的返還,法條明文規定公證書必須「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而本題的公證書並未記載。接著須說明執行名義若欠缺法定要件,執行法院不應准許執行,債務人聲明異議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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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依公證法作成之公證書,得作為執行名義之法定範圍,特別是公證書必須「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法院一造辯論並判決乙應給付甲 200 萬元確定。甲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主張該判決違法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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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考點在於「執行法院的審查權限」與「救濟途徑的選擇」。題目中法院判決訴外裁判(訴100萬卻判200萬),確實構成實體法與訴訟法上的違法,但乙能否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來救濟?考生需引導出執行法院僅有「形式審查權」,無權審查實體違法,進而得出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並建議乙應採取的正確救濟途徑(如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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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執行法院之審查權限範圍,以及債務人面對實體違法之確定判決時,應如何尋求正確之救濟途徑(聲明異議與實體救濟之區別)。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甲、乙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乙應給付甲 100 萬元。嗣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丙於受讓後,以該訴訟上和解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執行,並提出和解筆錄正本為證。乙主張丙所提文件不足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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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名義主觀效力之擴張」及「繼受人聲請強制執行應具備之文件」。解題時應先引述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說明和解筆錄效力及於繼受人,再點出我國雖無明文規定繼受證明文件,但依強執法第6條法理,繼受人應提出債權讓與等證明。最後定性債務人乙的異議屬程序事項,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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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訟上和解之執行力是否及於和解成立後之債權受讓人,及受讓人聲請執行時未提出繼受證明文件,債務人得否聲明異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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