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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三 題

三、在我國有住所的 A 國人甲,到 B 國拜訪住所在 B 國的 A 國人乙,並在 B 國租用重型機車搭載乙出遊,但因甲超速不慎撞及路樹,致乙傷重不治死亡。乙的父、母為 A 國人丙、丁,住所在 C 國,於辦畢乙的喪事後,委請律師在我國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如甲、乙皆已成年,B 國民法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A 國民法規定子女於成年後,對父母負扶養義務,國際私法規定扶養應依負扶養義務者的住所地法;B 國國際私法規定扶養應依扶養權利人的住所地法,B 國及 C 國民法均規定子女對父母並無扶養義務。試問:扶養問題與侵權行為問題之關係為何?其應適用之法律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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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導航】

  1. 先定性:不要一開始就討論A、B、C哪國民法有扶養義務。題目問的是丙、丁向甲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故主問題是侵權行為;但B國侵權法要求先判斷乙對丙、丁是否負扶養義務,所以扶養義務是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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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定性:扶養問題是侵權行為問題的先決問題】 丙、丁在我國起訴甲,形式上是請求甲因過失致乙死亡所生之損害賠償,故主問題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依題示B國民法,加害人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之前提,是被害人乙對該第三人丙、丁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因此,乙對丙、丁有無法定扶養義務,乃決定丙、丁得否依侵權行為法請求賠償之先行法律關係,應定性為侵權行為問題之先決問題或附隨問題。 【二、主問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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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侵權與先決問題
💡 處理主問題與先決問題之準據法選擇及反致轉致之運用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解題流程

  1. 1 定性分析 — 區分侵權行為(主)與扶養關係(先決)。
  2. ↓
  3. 2 主問題選法 — 依涉外法§25確定侵權法為B國法。
  4. ↓
  5. 3 先決問題選法 — 擇一討論獨立連結說或依附連結說。
  6. ↓
  7. 4 反致轉致判定 — 檢視選定國之國際私法是否指向他國。
  8. ↓
  9. 5 結論產出 — 依最終實體法判斷扶養義務有無。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律衝突產生公共秩序違反(涉外法§8)之排除效果。
🧠 記憶技巧:主問題看關係,先決分兩派,獨立依附各表述,反致轉致算明白。
⚠️ 常見陷阱:最常漏掉先決問題的定性,或忘記檢視外國國際私法是否有轉致規定。
法律定性理論 反致與轉致制度 侵權行為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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