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二、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債權得否聲明參與分配?
二、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債權得否聲明參與分配?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以對乙有 100 萬元債權為由,聲請查封乙所有 A 車與 B 車(市價各為 50 萬元),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丙持法院判令乙應將 A 車交付丙之確定判決,聲明參與分配。(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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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參與分配程序的本質」以及「特定物交付請求權」如何主張權利。參與分配是針對「金錢債權」對債務人財產換價後的金額進行分配。丙的執行名義是「交付A車(特定物給付)」,屬非金錢債權,不能直接參與「分配」。考生應進一步引導:若丙是A車所有權人,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若丙僅有債權(未取得所有權),則無法阻卻查封,且在該債權轉換為「金錢損害賠償債權」並取得新執行名義前,亦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小題 (一)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2 月 1 日,聲請對乙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乙之債權人丙聲明參與分配,並提出乙、丙間所簽訂且經公證人認證之和解書為據,其上載明:「乙願給付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如未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履行,乙願無條件接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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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辨識關鍵是「認證」與「公證」的區別,以及「參與分配的積極要件」。丙要參與分配,必須具備執行名義(無執行名義僅能就假扣押/假處分等特定情形參與)。題目中的文書是「經公證人認證之和解書」。考生必須回憶強制執行法第4條,只有「公證書」能成為執行名義,「認證書」僅證明私文書形式真正,不具執行力,從而無法作為參與分配的依據。
參與分配之客體限制
💡 參與分配僅限金錢債權,特定物交付請求權不得直接參與。
| 比較維度 | 金錢債權 | VS | 特定物交付請求權 |
|---|---|---|---|
| 參與分配資格 | 符合強執法§31,可參與 | — | 性質不符,不可參與 |
| 執行標的 | 債務人之一般財產 | — | 特定之動產或不動產 |
| 救濟方式 | 按債權比例受分配 | — | 提異議之訴或轉為損賠 |
💬參與分配制度僅處理錢的分配,非金錢債權必須金錢化後方能加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