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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甲因現金周轉之需要,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並將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給乙。甲向丁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並以其所有之 B 車設定質權予丁。其後,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所設定之抵押權單獨讓與給戊,向戊借款。丁未經甲同意,佯稱 B 車係自己所有,擅自將 B 車設定質權予己,向己借款,己不知丁非為 B 車之所有人。請問:乙讓與 A 地抵押權給戊之效力如何?又丁將 B 車設定質權予己之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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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個核心觀念:一是抵押權的「處分上從屬性」,二是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看到抵押權單獨讓與,應立即聯想民法第870條違反強制規定的無效效果;看到質權人謊稱自己為所有人並擅自設定質權給不知情的第三人,應依據無權處分與民法第886條(受關於占有規定保護)來論述第三人善意取得質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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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抵押權是否得與所擔保之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
  2. 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以自己名義將質物設定質權予不知情之第三人,該第三人是否得主張善意取得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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