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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國際電動車展時,甲以優惠價格向乙電動車公司訂購展場展示之 A 電動機車,且雙方約定車展結束後之次日,乙即移轉交付 A 車予甲。然在車展結束之日,車商丙與乙有商業糾紛,乃縱火將乙已妥為安置之 A 車燒毀。請問:甲和乙之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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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判斷給付義務的標的物為「特定物(展場展示之A車)」還是「種類物」。既然已指定特定展示車,A車燒毀即發生「給付不能」。接著判斷歸責事由:遭第三人丙縱火,對債務人乙而言屬「不可歸責」。再來探討對待給付與危險負擔:A車尚未交付,危險由誰負擔?最後,甲既然是用「優惠價格」買的,如果就這樣免除給付義務可能不划算,此時應引導出民法第225條第2項的「代償請求權」,論述甲主張代償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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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特定物之給付不能、危險負擔移轉時點、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以及債權人之代償請求權與對待給付義務。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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