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四 題

甲乙為夫妻,婚後爭吵不斷,甲因此委請其好友丙丁在離婚協議書為證人而簽名,甲並向丙丁表示,其和乙無離婚之意思,僅作為平息爭吵之武器。次日,甲將簽妥之離婚協議書交予乙,乙乃憤而簽名,並辦妥離婚登記。甲於離婚後半年,乃與乙之母親戊結婚。請問:甲和乙之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又甲和戊結婚之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思路導航】 本題應分兩層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更正後參考解答】 一、甲乙之婚姻關係是否仍存在? (一)爭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親屬與繼承法之法律關係與效力解析
查看更多「[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