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生前負債甚多,其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4 個月後,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經法院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在案。試問甲之債權人應否受該准予備查內容之拘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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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限」與「法院准予備查之法律性質與效力」。分析步驟:1. 先檢視民法拋棄繼承的要件(期限為知悉起3個月內),本題已逾期(4個月)。2. 說明非訟事件中法院「准予備查」的性質(僅為形式審查、非訟性質、無實質既判力)。3. 探討該備查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債權人)?債權人能否在實體訴訟中爭執拋棄繼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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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逾期拋棄繼承之實體效力」以及「法院非訟事件准予備查函文是否具備實體上之既判力與對世效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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