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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以智慧財產法院所為和解筆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責任財產,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地政事務所,對乙所有之不動產為查封登記,乙以其未違反和解筆錄情事,執行法院不能僅憑甲單方主張,逕認乙違反和解筆錄,為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試問應由何法院管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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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的管轄法院」與「智慧財產案件管轄」的交錯問題。思考路徑:1. 債務人異議之訴的管轄原則為何?(強制執行法第14條:由「執行法院」管轄,且屬專屬管轄)。2. 執行名義來自「智慧財產法院」,是否會影響管轄?3. 探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特別規定與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雖然是智財和解筆錄,但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本質是排除執行力,仍受強執法拘束)。4. 導出結論:新北地方法院(執行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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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管轄法院」,以及當執行名義為「智慧財產法院之和解筆錄」時,是否排除強制執行法專屬管轄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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