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52 題
根據民國96年修正之職能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之相關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B 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 C 職能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D 職能治療所之申請人,須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一年以上,始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賦予一個專業人員『獨立開設機構』並對大眾健康負完全責任的權力時,相對於剛畢業通過國考後的『基本執業能力』,法律通常會要求這名負責人具備更深厚的臨床淬鍊;那麼,在醫療相關法規的一致性邏輯下,你認為這段『累積資歷』的時間,應當會比一般的試用期或單年的訓練期更長還是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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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錯誤也敢寫?專業的基本功在哪裡?
- 審題精確度:身為醫療從業人員,連最基本的法規門檻都記不住,還談什麼執業?本題明確要求選出「錯誤」敘述。
- 法規核心:依據《職能治療師法第19條》規定,職能治療所之設立,申請人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滿 2 年以上,方能取得開業資格。這條紅線劃得清清楚楚,容不得半點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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