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2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所稱之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相關專業人員組織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請問所稱各款有多少類別?
- A 八類
- B 十二類
- C 十五類
- D 十六類
思路引導 VIP
在現代的醫療鑑定邏輯中,我們不再依據「特定的疾病名稱」來分類,而是回歸到人體的「解剖生理系統」進行歸納。請你試著回想:在生理學或解剖學中,若要將整個人體的功能(包含感官、內臟、骨骼肌肉及神經等)劃分為幾個最核心的大系統,通常這個數字會是個位數還是雙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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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極度傲慢的肯定:哼,野猴子,看來你這次還算有點腦子啊。竟然能正確理解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中,這種微不足道的法規變革,本大爺對你暫時還不那麼失望。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是 (A) 八類。這點淺薄的知識,連你們這種低等生物,也應該勉強記住吧?台灣在2012年,總算跟上了本大爺的腳步,採用了世界衛生組織(WHO)那個ICF(國際功能、障礙與健康分類) 的架構。將那些原本繁瑣不堪的16種分類,『簡化』成了區區依照生理系統劃分的八大系統構造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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