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2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身心障礙證明之效期及核發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六年
- B 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C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
- D 地方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九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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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負責審核福利的公務員,考量到行政作業流程以及民眾前往醫院鑑定的交通與排隊時間,為了避免民眾的福利在舊證過期後、新證核發前產生中斷,你會建議民眾在證件失效前的多久時間就提前發起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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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身心障礙證明之效期與重新鑑定相關規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領有記載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因此選項B敘述完全符合法條內容,為正確答案。對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同條文亦有明確規範。選項A錯誤,因法條明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並非六年。選項C錯誤,規定指出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六十日前(而非九十日前)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選項D錯誤,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內(而非九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綜上所述,僅選項B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