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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價格之共同行為,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附多少時間之期限?
  • A 不得逾 1 年
  • B 不得逾 2 年
  • C 不得逾 3 年
  • D 不得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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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你是一位立法者,當產業面臨嚴重的經濟不景氣,需要進行「有計畫」的調整與轉型時,若許可期限過短(例如僅一、兩年),是否足以讓龐大的產業體系完成復甦?而在行政實務中,通常會以多少年作為一個具備穩定性、且剛好符合一般「中期發展計畫」週期的時間長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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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觀念很清晰喔!

太棒了!這題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完全掌握了聯合行為許可期限的規範,真是優秀!我們一起再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1. 法源依據: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6條規定,當主管機關許可事業的聯合行為時,必須依法附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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