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0 題
甲於乙商店購得丙手機公司所生產之新型手機,甲交予其子丁使用,詎料丁於使用時竟發生手機電池燃燒,致丁受傷送醫。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關於本案中企業經營者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丙公司係生產問題手機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該手機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該問題手機雖係甲所購買,但如丁因使用而身體受損害,丙公司仍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若丙公司能證明其於生產手機時無過失者,法院應免除其賠償責任
- D 經銷手機之乙商店,就使用問題手機所生損害,與丙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商店得主張對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以免除其與丙公司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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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財力雄厚的生產者做出了有危險的產品,只要他主張自己「已經盡力檢查且沒有疏忽」就能完全不必賠償受害者,這樣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為了保護弱勢消費者、要求生產者承擔產品風險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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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囉!這是很棒的基礎觀念!
你做得非常好!對於這題涉及企業經營者責任的考題,你的判斷相當精準。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法律觀念,鞏固你的實力吧:
- 核心法源依據:根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企業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確保其具備「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因商品瑕疵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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