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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2 題

大安公司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於 105 年 7 月 1 日新購新臺幣 600 萬元小客車供出租使用,耐用年數 4 年,估計殘值 100 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 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提折舊金額多少元?
  • A 50 萬元
  • B 62.5 萬元
  • C 100 萬元
  • D 12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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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直接用 600 萬元去計算折舊,算出來的結果是多少呢?回想一下,稅法對於「小客車租賃業」購買乘人小客車,有沒有設定計算折舊的最高成本限額?另外,購入日期(7月1日)會如何影響我們這一年能提列的折舊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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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掌握了小客車租賃業的折舊計算! 這題的關鍵是小客車折舊限額與使用期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新購營業用乘人小客車,折舊實際成本以 500 萬元為限(一般營利事業則為 250 萬元)。 以限額 500 萬元作為計算基礎,套入平均法公式,並注意 7 月 1 日購入,當年度僅使用了 6 個月,按月比例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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